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景点管理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如何提升游客满意度,提高景区经济效益,成为景点管理者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景点管理的重要性、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景点管理的重要性
1. 提升游客满意度
(1)优化景区设施:完善景区基础设施,如停车场、卫生间、休息区等,为游客提供便利。
(2)丰富旅游产品:开发多样化的旅游项目,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3)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意识,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2. 提高景区经济效益
(1)增加门票收入:通过提升景区吸引力,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
(2)开发周边产品:如纪念品、特色餐饮等,增加景区收入。
(3)促进产业链发展:带动周边餐饮、住宿、交通等行业的发展。
二、景点管理现状
1. 设施不完善:部分景区基础设施老旧,难以满足游客需求。
2. 服务质量不高:部分景区员工服务意识淡薄,导致游客满意度下降。
3. 旅游产品单一:部分景区旅游项目单一,缺乏特色。
4. 环境污染严重:部分景区存在过度开发、垃圾处理不当等问题。
三、景点管理未来发展趋势
1. 精细化运营:以游客需求为导向,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2. 智慧景区建设: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实现景区智能化管理。
3. 可持续发展:注重环境保护,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
4. 特色化发展:挖掘景区特色,打造独具魅力的旅游品牌。
四、案例分析
以我国某知名景区为例,该景区在景点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1. 优化景区设施:新建停车场、卫生间、休息区等,方便游客出行。
2. 丰富旅游产品:推出亲子游、摄影游、研学游等多种旅游项目。
3. 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意识,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4. 环境保护:实施垃圾分类、植树造林等措施,保护景区环境。
表格:
| 项目 | 具体措施 |
|---|---|
| 景区设施 | 新建停车场、卫生间、休息区等 |
| 旅游产品 | 推出亲子游、摄影游、研学游等多种旅游项目 |
| 服务质量 | 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意识 |
| 环境保护 | 实施垃圾分类、植树造林等措施 |
(1)景点管理是提升游客满意度、提高景区经济效益的关键。
(2)我国景点管理现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强改进。
(3)未来,景点管理将朝着精细化运营、智慧景区建设、可持续发展、特色化发展等方向发展。
(4)景区管理者应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
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健康、安全、文明、优质的旅游环境,规范景区景点的经营活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为旅游者提供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及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宗教寺庙、游乐园、旅游主题公园、园林、森林公园、水库和湖泊划定的游览区、温泉疗养地、海滨浴场等。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经营、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景区景点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公安、工商、国土、民政、建设、规划、计划、文化、宗教、文物、环保、农业、林业、海洋、园林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遵守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应执行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提供客源市场分析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后,再按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禁止修建带封建迷信色彩的景区景点。未经宗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景区景点内建设宗教寺庙和其它宗教性质的人文景观。
第九条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峻工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抚育管理好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应做好区内的植树绿化、花草美化、护林防火工作。古树名木应有中英文铭牌标示。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或建筑物,严禁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倾倒垃圾,乱丢杂物、排放污水、烟尘、狩猎,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应详细规划区内的旅游线路,树立路牌标志。要编写景区景点的导游词,培训本单位的导游员,为旅客提供规范的导游服务。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备足够的洗手间和垃圾箱。及时清除区内的杂草、杂物、果皮、烟头、纸屑等。
第十四条景区景点应加大对宣传的投入,通过刊物、音像制品、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条景区景点内的经营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配套娱乐餐饮服务,服务人员应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旅游景区景点内服务性经营单位的数量,经批准的小卖部、小食店,应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规模,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乱摆乱设小摊挡,不得妨碍游客观光。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码标价,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强买强卖。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景点要充分利用资源特点,开发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经营恐怖刺激等低级趣味的娱乐项目。
第十八条景区景点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经营登山、狩猎、探险等旅游项目的,应制订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条景区景点要切实加强防火安全工作,对部分危险地段要有栏杆围护,并配足告示牌,对各种旅游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配足消防、救护设备、人员及紧急通道指示牌。
第二十条大中型的旅游景区,应设立卫生室,配备医务人员,具备处理一般事故或简易救护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景区景点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清除乞丐和精神病人。防止敲诈、勒索、围堵旅游者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应根据规划,积极开发建设,不断改善交通、安全、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接待游览活动。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和所属主管单位要对辖属范围内的卫生、安全、防火、经营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应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前旅游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景区的开发规划方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科学的理论体系,中国的旅游景区开发管理体制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不少旅游景区由于规划开发不当,既破坏了生态环境,又让游客乘兴而来,败兴而归。同时很多已建成的景区由于管理体制或服务意识等原因,导致服务管理水平低下、景区服务功能设施维护不善、等情况出现,对景区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因而如何有效的提高景区的管理水平就成了许多景区的当务之急。但一个景区的经营环境和管理模式的形成是有着较为深长的历史背景和各种条件制约,景区欲通过自身改革或改变,想在短期时间内取得成效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而停滞,甚至还会出现更为严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借助外力就成为较为可行的办法,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旅游景区托管公司就成为快速提高管理水平,尽快创造经济效益的最好办法。
目前中国较为知名的旅游托管公司有北京巅峰智业、北京绿维、河南鸿景、深圳艾肯卓悦等。其中河南鸿景是华中地区最早从事旅游景区托管的专业服务商,具有丰富的旅游景区管理经验和强大的市场销售渠道,能搞帮助委托方尽快实现景区的正常运营,获得经营业业绩,实现景区的利益最大化。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青海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西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健身等功能,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革命纪念胜地、寺观教堂、温泉疗养地、自然保护区、度假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和水库以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域。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落实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农牧、林业、城管执法、国土资源、水利、文化、体育、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景点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介、旅游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强化对重点项目的引导、配套和扶持。第七条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合作、合资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八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九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其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在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景区景点内游览、景区景点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与景区景点环境协调一致。第十一条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当与景观相协调;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疗)养机构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构)筑物。第十二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景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破坏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三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第十四条在旅游景区景点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景点内倾倒建筑垃圾。第十五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以游客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游客服务机构,为游客提供游览讲解、咨询、投诉、医疗救护等相关服务;
(三)按照规定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景区引导标示标牌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七)按照规定填报旅游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节假日报表;
(八)经营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经有关法定机构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九)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十)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及人文景观;
(十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环境卫生工作;
(十二)主动接受旅游、价格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三)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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